来源:
12月28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北京二中院”)举行“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审理情况”新闻发布会。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,该院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数量增多,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,该院审结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共150件,主要呈现驳回率较高、涉商用办公楼执行案件占比较大、易产生虚假陈述甚至虚假诉讼行为等特点。
12月28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“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审理情况”新闻发布会。北京二中院供图
(资料图)
案件驳回率为96.7%
发布会上,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介绍,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,该院审结的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驳回率为96.7%,另有2件撤诉,3件涉嫌虚假诉讼。
驳回理由主要有4种,一是承租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不成立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过程中,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,以其承租房屋为由,请求中止对房屋的执行,但是,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租赁权并不能阻却法院对房屋的查封、拍卖,仅能阻止向买受人移交占有。
二是承租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。承租人提供的合同名为房屋租赁,但实为借贷担保或以房屋使用权抵债,或者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晚于法院查封时间。
三是承租人未能提供真实租金支付凭证。承租人提供的租金支付凭证数额与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数额不一致,租金支付凭证备注为借款或其他,或者承租人仅能提供租金收据而不能提供银行转账流水或税务发票。
四是承租人未能于法院查封前实际占有房屋。承租人未能在案件审结前向法院提交在查封之前支付房屋水电费、物业管理费或进行房屋装修等证明已实际占有房屋的证据。
涉商用办公楼执行案件占比70%
在发布会上,新京报记者获悉,在北京二中院审结的150件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中,商用办公楼为执行标的的案件共有105件,占比70%。
涉商用办公楼执行案件有4个特点,一是易引发群体性纠纷。涉商用办公楼执行案件标的额较大,商用办公楼中租户数量多,众多承租人所提执行异议诉求基本一致,均为请求停止对房屋的腾退。如在执行中未及时对当事人做好释法晰理等相关工作,易引发群体性纠纷。
二是涉及多方主体,法律关系较复杂。商用办公楼的执行过程中,一般涉及被执行人、物业公司、租户等,包含物业服务关系、租赁关系,还常存在租户转租情形。
三是关系群众就业民生。商用办公楼的执行涉及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员工就业等民生问题。法院执行过程中,如未综合考虑企业合法经营及员工就业等因素,未妥善做好后续群众工作,易引发群众不满。
四是关乎法治化营商环境。商用办公楼的承租方多为中小企业,如果执行措施采取不当,未能保护合法经营中小企业的基本权利,易对现已形成的良好营商环境及法治社会建设造成影响。
易产生虚假陈述甚至虚假诉讼行为
发布会上,北京二中院表示,执行程序中,租赁权虽然不能中止执行,但是启动执行异议、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会影响执行程序进度。由于执行异议不收诉讼费,违法成本较低,部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为达到拖延执行目的,会签订虚假租赁合同,恶意提出执行异议。具体表现为被执行人利用与其具有亲属关系、关联关系的案外人签订长期且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虚假合同提出异议;被执行人指使案外人冒用他人名义,短时间内提起多起执行异议;被执行人为案外人出具虚假的租金收据、入住证明等证据材料等。
新京报记者 左琳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许丽
标签: